以案说法——对物权法定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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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瑞芳.以案说法——对物权法定的思考[J].才智.人事人才,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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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瑞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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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物权法定不是绝对的,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灵活性,抑制了新型权利的出现,存在僵化的弊端。所以我们要寻找办法解决这一弊端,应对物权法定原则从宽解释,新产生的物权,只要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宗旨,而且又有恰当的公式手段,足以维护交易的安全,那么就应该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法将之纳入现有物权类型范围的做法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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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定 僵化 “新物权”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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