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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比较研究——以德国、日本、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为考察中心
引用本文:何四海.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比较研究——以德国、日本、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为考察中心[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55-160.
作者姓名:何四海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摘    要: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与实体权利的保护、法院权力的制约紧密联系。同时,上述国家更从宪法层次配置诉讼权利的救济,明确规定了可救济的当事人诉讼权利范围和救济措施,也从程序管理或司法行政措施的角度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了“金字塔式”的诉讼权利救济模式,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的救济模式更加接近,救济范围比法国更广,对法院职权控制比法国更严。

关 键 词:当事人  法院  诉讼权利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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