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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狱等状四种》中的“吏议”与“邦亡”
作者姓名:周海锋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摘    要:整理者认为《为狱等状四种》中“吏议”的主体为县吏,然县吏似无权参与案件的审判,而直接听命于郡守的都吏是有断狱和向廷尉奏谳的权力的,故“吏议”之主体当为都吏。一般认为“邦亡”指逃出国境,然从《癸、琐相移谋购案》可知秦人逃亡到南郡被定为“邦亡”罪,而案发时南郡早已划入秦版图之中,故知“邦亡”当为逃离秦故地,而非逃离国境。“邦亡”是一定历史时期内秦国特有的称谓,秦统一后该词未见于文献之中。

关 键 词:为狱等状四种》  吏议  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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