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法治“二律背反”及其消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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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靳相木,王海燕.改革与法治“二律背反”及其消解方式[J].贵州社会科学,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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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靳相木 王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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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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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改革与法治的内在逻辑和价值追求迥异,两者客观存在着"二律背反"的紧张关系。三十五年前,中国改革的发生和发展选择了一种对峙性展开方式开辟自己前进的道路,以"良性违法"的道德正当性,通过"摸着石头过河",运用试点、试验和"先行先试"的办法,挑战旧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允许新旧体制秩序并存、对峙、冲突和比较,待改革成果经实践检验后,再经立法程序予以巩固和坚持。经过三十五年改革、开放和发展,"良性违法"的道德正当性和阶段必要性已不复存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我们已经有条件、也必须选择消解性展开方式,跳脱改革与法治"二律背反"困局,走向全面理性的法制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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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全面深化改革 二律背反 良性违法 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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