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顺治朝科道官员作用受限的初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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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丽君.清代顺治朝科道官员作用受限的初步探讨[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28(2):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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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丽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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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民族大学,历史系,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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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仍明代旧制,设科道官员执行监察职能,使封建官僚体系具备一定的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能力,对其为治大有裨益。然科道官的进言是否被采纳并不在于它的正确性,而要完全取决于最高统治者。科道官只是皇权的工具,需服从统治者的意志,服从其政治需要,甚至不能冒犯其民族习惯。科道官所能发挥作用的空间亦受到严重局限,不得涉及满汉关系、满洲利益等敏感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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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清代顺治朝 科道官员作用 局限 |
文章编号: | 1003-5281(2007)02-0034-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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