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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与“他律”之辨——“公共性”作为信息设计的伦理意向
引用本文:廖宏勇.“自律”与“他律”之辨——“公共性”作为信息设计的伦理意向[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152-155.
作者姓名:廖宏勇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 传播与设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摘    要:设计其本质即是一种价值判断主导的形态转化过程。在这个创造力实践中,人的内在伦理意向在设计中被物化,并呈现于功能意义的产品。信息设计范畴的“公共性”其实是设计在人的“生理尺度”、“心理尺度”之外的一种道德“律”,也正是这个道德“律”的存在,信息设计才能成为负载社会价值的实践。客观上达成信息设计伦理意向的“应然”,有两条实际进路:一是“自律”之外的行为限定,二是“他律”之外的责任反思。无论是“自律”还是“他律”,最终指向都是“人”。在这里“人”是社会意义的符合体,并与真实世界的生活境域紧密关联。

关 键 词:信息设计  自律  他律  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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