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法学教授的立法角色突破:历史、技术与制度
作者姓名:宋远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    要:立法作为国家的一种核心权力内容,由谁行使及如何行使是非常敏感的问题。一般而言是由专制国家的君主及民主国家的议会等制度性机构享有立法权,但立法权并不总是掌握在上述主体之手,也会发生立法权限转移的现象,在一些欧陆法系国家中,法学教授具有功能意义上的立法权。法学教授立法权获得的背景因素主要有历史因素及法律技术因素,然而,无论如何不能忽视政治制度或者政治力量在背后的作用。应当承认法学教授的法律专业技术是其在一些欧陆法系国家获得立法权的重要根基,历史惯性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政治制度或者政治权力作为最为关键的支撑性因素,那么,法学教授的立法角色也不能确立。

关 键 词:法学教授  立法  立法权  法官  欧陆
收稿时间:2016-11-04
点击此处可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