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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合情节分级适用规则的建立
引用本文:熊谋林.论集合情节分级适用规则的建立[J].社科纵横,2008(4).
作者姓名:熊谋林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刑法总则用一个法条概括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示例性抽象规定,通说认为此种情节是多功能或多幅度情节,但笔者认为其仅是法条概括的集合情节。虽总则情节的适用对犯罪事实的定型化无法做详细规定,却隐含处罚适用的实质差异。集合情节对分则之罪仅有一种应然处罚优遇效果,而不具有多功能或多幅度。根据罪质和法定刑的差异,笔者将各罪分为极轻罪、较轻罪、轻罪、重罪、较重罪、更重罪、极重罪,并理想化地建立集合情节的处罚分级机制,明示情节适用处罚的唯一性。

关 键 词:集合情节  分级  定型化  处罚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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