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解适用范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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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倩.行政诉讼和解适用范围研究[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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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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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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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作为契合现代行政法价值理念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为传统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种合意解决纠纷的新方式。目前,域外一些国家已经确立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而我国仍没有把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纳入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其在我国立法中的缺位,最终导致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实践运用中的混乱。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学者对此制度进行了理论构建,其中,争议较大的一个方面是关于行政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问题。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试图理清行政诉讼和解在我国适用的范围,用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使其在解决行政纠纷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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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和解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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