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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的四种形式——基于“权利性”与“团体性”纵横维度
作者单位:;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摘    要:权利一方面强调个人可以取得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又需要基于共同体视角予以识别或理解。因此,对于特定权利就可从两个维度做出考量,一是权利性,即为权利强度,或者说权利界定与实现的可妥协性;二是团体性,意指社会共同体对于权利行使的对等义务要求的强度。以此二者为纵横坐标进行高低不同组合,就可以区分出自然性权利、均等性权利、增长性权利以及价值性权利等四种权利形式。如此归类权利,较之三代权利归类法、主要权利列举法等,更可以把握不同权利乃至不同代权利间区别所在,并可以接纳当代层出不穷的新兴权利,以及为解决复杂、多样的权利冲突提供合理、简捷的操作路径。

关 键 词:权利性  团体性  自然性权利  均等性权利  增长性权利  价值性权利

On the Four Forms of Rights:Based on the Longitudinal and Landscape Dimensions of "Rights" and "Group"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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