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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学说中社会主体——人的特点
作者姓名:李云峰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摘    要:马克思学说中的社会主体——人是社会生产基本单位,这种基本单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资本主义社会及当今世界就是民法界定的企业法人。

关 键 词:马克思  社会主体    法人  特点
文章编号:1003-854X(2006)12-0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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