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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
引用本文:
王红艳.论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J].学术界,2008(3):233-237.
作者姓名:
王红艳
摘 要: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违约金与定金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择一适用.但许多学者认为在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合并适用.经研究认为,应将定金限缩为违约定金,并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在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应择一适用;在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则可合并适用.意使违约金制度与违约定金制度既符合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的本意,也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关 键 词:
补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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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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