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视域下的“交往权力”法律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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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聂长建,李国强.哈贝马斯视域下的“交往权力”法律观[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5):7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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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聂长建 李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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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3 [2]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河南光山46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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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前法治国里,法律虽一直存在,却只是充当政治权力的工具手段而没有体现自身的价值目的,法律自身的合法性问题无法解决。哈贝马斯将哲学社会学的交往行动理论引入法学研究,提出交往权力的概念,认为正是交往权力产生了合法之法。交往权力是民主和法治紧张关系的缓冲器,交往权力通过对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制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是交往权力借以转化为行政权力的媒介,遏制了行政权力的自我繁殖,并因此发挥了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价值目的功能,从而获得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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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给贝马斯 法律合法性 交往权力 公民权利 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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