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规制中的结构性失衡——对中国环境规制失灵的一种理论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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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卫星.论环境规制中的结构性失衡——对中国环境规制失灵的一种理论解释[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3,50(2):49-57,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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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卫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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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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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南京大学"985"工程三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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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环境规制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规制中存在着三种结构性失衡:公众与企业在参与环境决策和诉讼中的失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在规制权力上的失衡;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在互相竞争中的失衡。欲解决此种现象,必须从三个方面对中国环境法进行结构性的变革:建立环境公共利益的公众代表机制;加强责任行政制度,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责任;建立以环境价值评估为基础的生态赔偿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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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规制 规制失灵 公众代表机制 环境价值评估 结构性变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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