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部分省区计划生育法规的综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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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喻言.关于我国部分省区计划生育法规的综合分析[J].人口学刊,1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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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喻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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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人口研究所 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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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1982年以来,在中央有关指示的引导下,我国有26个省、市、自治区先后颁布和实施了计划生育法规。这些法规都是经各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具有地方性法律的效力。本文选取颁布实施较早的16个省区,从生育规定、奖惩措施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力求对这16个省区的计划生育法规有一个总体评价。一、关于我国地方计划生育法规建设的概述1982年以来,党中央先后发出了“计划生育的根本问题是要立法”等重要指示后,各地的计划生育法规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至1989年底,全国共有21个省区颁布、实施了计划生育法规。具体如下: 山西省(1982年);浙汀省(1985年);青海省、广东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1986年);四川省、湖北省、贵州省(1987年);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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