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我国部分省区计划生育法规的综合分析
引用本文:喻言.关于我国部分省区计划生育法规的综合分析[J].人口学刊,1991(2).
作者姓名:喻言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人口研究所 研究生
摘    要:<正> 1982年以来,在中央有关指示的引导下,我国有26个省、市、自治区先后颁布和实施了计划生育法规。这些法规都是经各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具有地方性法律的效力。本文选取颁布实施较早的16个省区,从生育规定、奖惩措施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力求对这16个省区的计划生育法规有一个总体评价。一、关于我国地方计划生育法规建设的概述1982年以来,党中央先后发出了“计划生育的根本问题是要立法”等重要指示后,各地的计划生育法规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至1989年底,全国共有21个省区颁布、实施了计划生育法规。具体如下: 山西省(1982年);浙汀省(1985年);青海省、广东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1986年);四川省、湖北省、贵州省(1987年);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安徽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