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适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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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小军.跨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适用标准[J].南都学坛,2014(1):8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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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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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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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如何确定跨法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司法实践中存在"从新"论与"从旧"论之争。立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跨法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固有的双重属性,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是导致当前确定跨法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时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跨法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无论是"从新"还是"从旧"都失之片面,都可能对被告人利益保护不利。当前人民法院确定跨法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时应当抛弃"从新"或"从旧"之一刀切的做法,而代之以"从旧兼有利于被告人"标准,以切实保护被告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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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刑事诉讼法》 跨法刑事案件 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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