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辨权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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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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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南联合大学,安徽,淮南,23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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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辫权分属于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两种不同制度。我国《合同法》吸收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成果,在第103条和第63、69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制度,但较之两大法系之规定,《合同法》缩小了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不安抗辫权的适用条件和救济方式,造成二适用上的冲突,削弱了默示预期违约的功能。为充分发挥性质不同但功能相同的这两种制度的作用.本提出了完善《合同法》中默示预期速约的若干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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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默示预期违约 不安抗辨权 比较研究 英美法 大陆法 合同法 适用条件 救济方式 立法 构成要件 |
文章编号: | 1672-1101(2003)01-0034-04 |
修稿时间: | 2002-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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