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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立法的路径选择
摘    要: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国家重大战略,必然会涉及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需要在立法层面加以确认和调整,联合立法机制可有效满足这一要求,其路径选择可通过联合会商、分头立法的方式,也可通过构建统一的联合立法机构行使专门的联合立法权的方式;既可以通过京津冀三地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协商合作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由中央指导或协调、由三地相关机关和部门共同完成的方式;既可以采用不改变现行立法体制的柔性联合立法路径,也可构建对现行立法体制进行适度甚至深度改革的"刚性"联合立法模式。总之,应以有效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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