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企业破产能力否认的困境及其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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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晨颖.非法人企业破产能力否认的困境及其出路[J].人文杂志,2006(4):5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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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晨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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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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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具有破产能力是将破产效力合法化的前提条件。非法人企业虽然不具有法律人格,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非法人企业与有限责任并非一对必然矛盾。从法律上讲,非法人企业同样具备独立性,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存在破产能力障碍;从现实性来说,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备,维护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刺激有效投资。正反两方面的论述都证明了一点:非法人企业具有破产能力,该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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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人企业 破产能力 破产主体独立 |
文章编号: | 0447-662X(2006)04-005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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