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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企业破产能力否认的困境及其出路
引用本文:张晨颖.非法人企业破产能力否认的困境及其出路[J].人文杂志,2006(4):53-58.
作者姓名:张晨颖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具有破产能力是将破产效力合法化的前提条件。非法人企业虽然不具有法律人格,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非法人企业与有限责任并非一对必然矛盾。从法律上讲,非法人企业同样具备独立性,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存在破产能力障碍;从现实性来说,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备,维护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刺激有效投资。正反两方面的论述都证明了一点:非法人企业具有破产能力,该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可行性。

关 键 词:非法人企业  破产能力  破产主体独立
文章编号:0447-662X(2006)04-00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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