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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股东出资、保本投资与配套制度
引用本文:丁文,陈林基.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股东出资、保本投资与配套制度[J].河南社会科学,2024(2):68-78.
作者姓名:丁文  陈林基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法规收集整理与数据库建设”(22&ZD021);
摘    要: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应定性为股东出资行为,以公司法为基础,完善股东出资、法人运行与配套措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股东出资方面,应限定出资标的物范围,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制。在法人运行方面,为农民股东优先配置可转换的、可累积的及可参与嗣后分配的优先股以基本实现其“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目的;为农民股东配置优先股赎回权、清算优先权与股份回购保险以基本实现“保本退出”目的。在配套措施方面,国家应灵活运用宏观调控措施以改善农业弱质性问题,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破除农民失地失业困境。

关 键 词:土地经营权入股  股东出资  优先股  国家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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