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DS适用的逻辑理路和实践进路:以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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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齐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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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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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企业境外PPP投资法律风险实证研究”(2016QNFX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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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国际PPP项目的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由于东道国政府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引发的争端迅速增多,投资者很难通过国内司法或仲裁获得救济,从而更加青睐将争端诉诸ISDS机制予以解决。鉴于ISDS机制的适用需要以国际投资协定和双方合意为基础,加之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混合性质,投资者可能面临国际投资仲裁庭不予管辖的困境。理论和实践证明,除纯商业性质的争端外,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都能以国际投资协定为依据诉诸ISDS机制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和保护我国对外PPP项目投资,应加快修订或签署国际投资协定、适时适用《ICSID附加便利规则》、预先设计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解决示范条款,进一步探索我国充分利用ISDS机制解决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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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PPP项目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 ISDS机制 ICS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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