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Criminal Law Boundaries for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Online Era*
Authors:Liu Yanhong
Institution:School of Law, Southeast University
Abstract:如何划分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与网络时代言论型犯罪的界限,是当下司 法实务面临的重要问题。在言论型犯罪的构造中,应纳入事实与观点二分法、公事 与私事二分法、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二分法,将合理确信规则下的”主观真实”作为 踲法阻却事由;基于网络媒介的科技特点与社会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具备中立义 务,对之不应简单地以共犯理论或不作为犯罪理论予以入罪。在言论型犯罪的诉讼 中,原则上须根据实际或推定的被害人意愿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当言论行为严重危 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且被害人无法表踡其是否告诉意思时,可直接蹇用公诉程序;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入罪基准须是现实物理的秩序混乱,且行为人要 对其有故意而无任何正当目的。对跷微言论犯罪不应跷易蹇用有期徒刑的刑罚;信息 网络工具具有很大的生活用途,一般不应没收。
Keywords: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型犯罪  网络亲告罪  公诉基准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