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矛盾的转化有不同类型论及矛盾的转化范畴在对立统一规律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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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冀宁.从矛盾的转化有不同类型论及矛盾的转化范畴在对立统一规律中的位置[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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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冀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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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哲学系 辩证唯物主义专业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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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来报刊上有些文章提出,矛盾双方的互相转化不属于矛盾的统一性范畴。我们认为,这个论点非常重要。把这个论点完全弄清楚,对于我们学习和理解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对立统一规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如果矛盾双方的互相转化不属于矛盾的统一性范畴,那么它究竟是一个独立的范畴呢,还是属于别的什么范畴?它或者它所归属的范畴在对立统一规律中又有着怎样的位置?这些文章尚未谈清这些问题。我们拟接下去谈谈自己的看法。主要是谈一谈矛盾的转化有着不同的形式,矛盾双方的互相转化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各种类型的矛盾的转化又有着相互联系。这样,矛盾双方的互相转化不属于矛盾的统一性范畴——而属于矛盾的转化范畴——的论点,就会变得易于理解;进而整个说来,矛盾的转化范畴在对立统一规律中有着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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