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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人不宜成为犯罪主体
引用本文:骆梅芬 ,钟永年.我国法人不宜成为犯罪主体[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1).
作者姓名:骆梅芬  钟永年
摘    要:本文通过对外国实行法人犯罪主体制度的条件分析,对我国现实特定社会条件的考察,指出我国法人尚且未能在经济领域中很好地承担其经济责任,在法律上让其作为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更是脱离实际。从刑罚的效果来看,要解决“法人犯罪”问题.惩罚参与“法人犯罪”的自然人才是关键,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来惩罚并不能有效地抑制“法人犯罪”。

关 键 词:我国法人  犯罪主体  我国现有条件  抑制“法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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