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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登记制度之立法选择
引用本文:卢晓莉.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登记制度之立法选择[J].天府新论,2005(Z1):222-223.
作者姓名:卢晓莉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摘    要:学界对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要解决不动产物权的保护问题,只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即可,原因在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应有之义,而善意取得制度不过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体现.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不动产  动产  登记  公示  公信
文章编号:1004-0633(2005)1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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