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质证中控辩平衡机制的完善——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切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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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文华.刑事质证中控辩平衡机制的完善——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切入[J].新疆社会科学,2011(1):8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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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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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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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是刑事质证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在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辩护律师获取证据材料的重要渠道。然而现有的第150条却把这条渠道几乎截断。虽然它可以避免先定后审的缺陷,但是却使控诉权进一步膨胀,辩护权进一步萎缩,导致质证流于形式。若要让质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赋予辩方更多的辩护权,以此制衡强大的控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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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质证 控辩平衡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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