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超过二十年“不得起诉”与“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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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继承法规定的20年与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各属什么性质?各自在法律适用中如何掌握?两者能否找到统一的途径?这是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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