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现代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方法的法哲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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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金泽.关于美国现代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方法的法哲学思考[J].江苏社会科学,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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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金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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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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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是相对于19世纪及本世纪四、五十年代以前的传统国际私法而言的。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哈佛大学教授斯托雷(JosephStory)奠基,他被誉为“英美国际私法之父”,其学说是“国际礼让说”与“属地主义’咱混合产物,理论的核心内容为:一个国家在其自己的领域内享有绝对的主权和管辖权,所以一国法律只在该国的领域和管辖范围内才有效力,只有在“国际礼让”时方有外国法在内国领域内发生效力。斯托雷奠定的传统国际法理论基础一直延续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1934年比尔(JosephH.Beale)报告美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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