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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
引用本文:陈村富,万绍和. 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J]. 浙江学刊, 2003, 2(1): 21-26
作者姓名:陈村富  万绍和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
摘    要:《希腊哲学史》第 2卷中曾经对希腊的“自然”与“约定”的问题进行过较为详尽的讨论。① nomos与 physis翻译为“自然”与“约定” ,不尽准确 ,所以我们一直倾向于直接用这两个字的西文字。Nomos常常被译为“约定” ,这在汉语中便与“约”、“契约”、“社会契约”等一系列理念发生了联系。但是本文希望阐明的是 ,希腊并不存在“与神立约” ,也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论”。不过 ,这并不妨碍希腊人在“自然还是约定”的话语体系中思考类似的政治伦理问题 ,包括哲学家的城邦国家形成论 ,国际盟约的反思 ,② 以及借贷与租赁、置卖协议、释放奴隶的字契等等交易契约等。它们后面往往也会有希腊式神灵的特殊在场监临。本文从希腊早期的自然正义 ,雅典民主时代对于nomos的质疑与探讨 ,雅典后期哲学家的重新建立自然正义等三个阶段对此做一个分析。最后 ,我们对比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 ,以揭示正义观的古今异同。

关 键 词:自然正义  约定正义  社会契约

Natural Justice and Conventional Justic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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