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跨国公司环境损害行为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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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恩媛.论对跨国公司环境损害行为的管辖[J].广西社会科学,2009(6):6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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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恩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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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商系,上海,20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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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跨国公司是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重大环境灾难的主要制造者.在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东道国法院只能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行使管辖权.为了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环境监管,一方面,东道国法院可以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整体责任论"等理论对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跨国公司的母国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诉讼,英美等国法院通过以"保护人权"为诉因,逐渐增加了相关案件的受理.非诉讼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是近年出现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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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揭开公司面纱" "不方便法院原则" "保护人权"诉因 非诉讼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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