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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矛盾的极性、关系与发展形态问题
引用本文:郭和平.略论矛盾的极性、关系与发展形态问题[J].青海社会科学,1994(5).
作者姓名:郭和平
作者单位:云南教育学院政教系
摘    要:<正>由于未明晰地区分矛盾的极性与关系这样两个基础性概念,使得矛盾的发展形态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也未得到明确的提出和阐发.本文拟就此略述管见.矛盾的极性与关系是两个概念.矛盾的极性,主要指单方而言,它是基于矛盾双方的背景侧重于表述单方的性质,是个性质范畴.矛盾的关系,主要就双方而言,它是在每方极性的基础上侧重于表达双方之间产生的作用,是个关系范畴.矛盾的极性与关系不可混淆.但现今流行的哲学教科书往往将它们不加区别地论述.典型说法如:“任何矛盾,矛盾发展的任何阶段,都包含着不同性质的两种因素或趋势,因此它们之间必然是互相反对的,其中一方总是要限制和否定对方,同时又总是力争打破对方对自己的限制和否定.”①这里将矛盾各方的极性与矛盾双方的关系混在一起阐述,而客观的事实是由“不同性质的两种因素或趋势”未必就能推出“它们之间必然是互相反对的,其中一方总是要限制和否定对方,同时又总是力争打破对方对自己的限制和否定”.矛盾单方的极性与矛盾双方的关系未必如此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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