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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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柯绍华.广东省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J].源流,2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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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柯绍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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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了《转发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11号),规定对全省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按当地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80%执行,其中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人月不低于66元。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全省“五老“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对评定为“五老“人员的对象,列入当地优抚对象范围管理,由各级政府实行优待照顾。对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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