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应属法律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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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文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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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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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均属于法律拟制。也就是说,只要客观上导致了他人伤残、死亡的结果,不管行为人对于伤残的结果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对于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除意外事件外,均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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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以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论处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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