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议制对实现定罪证明标准的辅助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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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葛琳.论合议制对实现定罪证明标准的辅助功能[J].河南社会科学,2011,19(6):7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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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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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10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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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2010年课题“检察证据与证明标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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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定罪证明标准表述存在过于抽象、不足以弥合不同主体的认识差异,主观性强、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内在缺陷。合议制的群体决策特征能够弥补作为个体心理要求的定罪证明标准的不足。合议制的群体评议规则能够将主观性的定罪证明标准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问题。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可以通过调整合议人数和表决规则来实现。因此,应当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划分轻罪、重罪,合理分配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范围;合理分配合议成员中的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比例;针对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设置不同的合议庭人数和表决通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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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议制 定罪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层次性 合议人数 表决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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