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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质疑与替代性框架的构建——兼评《民法典》第580条
作者姓名:时明涛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    要:无论从司法实务中的需求、解除权的基本原理还是比较法上的立法例来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均显得理据不足。可能的解决方案为,从《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规定出发,区分履行不能是否系由违约行为所致。在非因违约行为导致履行不能的场合,解释上应认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义务自动消灭,合同进入事实上的清算关系。在因违约行为所致履行不能的场合,履行请求权亦自动消灭,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负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守约方怠于行使解除权的场合,应当承担解除权消灭、自担损害等不利后果。

关 键 词:民法典  恶意违约  解除权  履行不能  履行费用过高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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