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疏解——以樊某等抢劫微信账号密码案为切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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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陈辰.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疏解——以樊某等抢劫微信账号密码案为切入[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2):154-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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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陈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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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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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CFX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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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不符合等质性要求、罪名的单一法益保护与行为的双重法益侵害间存在冲突、“情节严重”标准不匹配等原因,无法将“抢劫”解释入《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的“其他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适用。另外,个人信息不具备管理、移转可能性与价值性,不符合刑法上“财物”的认定标准,即使账号密码类个人信息与数据企业收集整理的结构化数据亦是如此,因此抢劫罪不适用。在当前立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将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拆解,分类探求刑法应对方法是相对合理的选择。但在未来必要时刻,当出现大量此类行为而现行刑法无法满足规制需要时,应考虑增设抢劫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周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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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其他方法 抢劫罪 财物 类型化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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