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补偿的民法自然债定性及规范选择——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有关条文的取舍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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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覃远春.婚外同居补偿的民法自然债定性及规范选择——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有关条文的取舍出发[J].广西社会科学,2012(2):8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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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覃远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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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财经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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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09CFX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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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婚外同居补偿处理的规定.法律上观点论争及条文取舍,与不能正确判定婚外同居补偿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及与民法自然债制度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够有关.对该种补偿不能从有效、无效、不法原因给付、赠与合同等来理解,也不能视为法律毫不介入的纯粹道德行为.该种给付的合伦理及合社会观念性、传统分析的无力、中间处理的需求、域外实践处理的借鉴,决定了对其应作民法自然债定性并作相应司法处理.婚外同居补偿处理提供了深化理解自然债并完善民法相关制度的契机,立法对此类问题的规范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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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外同居补偿协议 民法 婚姻法 自然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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