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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眼中的“情·法”结构与“情·法”关系——以《妇女离异律例偶笺》为对象的分析
引用本文:霍存福.沈家本眼中的“情·法”结构与“情·法”关系——以《妇女离异律例偶笺》为对象的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1):92-101.
作者姓名:霍存福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0AFX004)
摘    要:《妇女离异律例偶笺》最能反映沈家本有关"情法"关系的原理。法律规定(规范)被他区分为"法"与"情"两部分,"情"包含在广义的"法"(法律规范)中。狭义的"法"是原则性,"情"是灵活性;"情"分为主观之"情"与客观之"情";主观之"情"的表述一般是"愿"与"不愿"(离异),客观之"情"为案件外在情节,一般指案内之"情",有时也指案外之"情";"理"有时被表述出来,有时可由分析而得,大多是妇女"从一而终"之类;沈家本更强调"情"的满足,对一味执法而不顾情的做法和倾向是反对的。

关 键 词:沈家本  情·法  原则性  灵活性  主观之情  客观之情  案内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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