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引用本文:李毅.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J].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21-25.
作者姓名:李毅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摘    要:人民法院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机关之一,也应当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这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需要,是能动司法、公正司法的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创新社会管理能够更多化解社会纠纷,既实现了法律效果,也实现了社会效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能乱动,要立足于审判工作,并且注意遵循司法的规律,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应达到化解纠纷,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能动司法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  社会管理创新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