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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立法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张锐.农村合作经济立法问题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1995(1).
作者姓名:张锐
作者单位:中共湖北省郧阳地委党校
摘    要:<正>八十年代后期以来在我国农村涌现出的合作经济,自它产生之日起就显示出了顽强的生命力;但作为尚处发育阶段的经济形态.实际运作过程中又暴露出了许多缺陷,亟待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规范.一、立法的基本要求(一)必须把保证农业和保护农民作为基本的立足点.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保证农业,保护农民,主要内涵就是保护合作参与者的投资.资金缺乏,投入不足,是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发展的巨大瓶颈,也是农民寻求合作的一个基本动因.为此,保护合作者投入的所有权,收益权,参与合作的农民才有积极性,从而才能扩大投入.对农民投入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和财产,法律上要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侵占、平调,投资者在清偿债务之后退出自由.要明确合作经济组织承认劳动量和质的差别,承认分配上的差别,贯彻以效益为基准的分配原则.这样,才能调动农民投入的积极性和劳动的积极性持续增强.(二)必须把巩固和发展农村公有制经济、防止传统集体经济体制的复旧作为重要的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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