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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取消事业单位工龄工资
作者单位:
四川省林业厅
摘 要:
工龄,是对一个职工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工作年限的认定。工龄工资(原称工龄津贴)则是一种对职工年贡献的货币补偿。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始建立了工龄津贴,初为职工工作每满1年计发工龄津贴0.5元,1992年增加到1元。钱虽然不多,但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然而,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为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机关工资制度脱钩,归并取消了事业单位工龄工资。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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