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义”与“感情”——两种婚姻一般条件的比较分析
引用本文:任亚爱.论“义”与“感情”——两种婚姻一般条件的比较分析[J].宁夏社会科学,2008(4):24-27.
作者姓名:任亚爱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义”与“感情”分别作为婚姻的一般条件利弊互见。“义”较之于“感情”,在对婚姻本质的揭示上,更准确、客观一些。并且,“义绝”之“义”有效实现了婚姻制度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贯通和协调,在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指引方面,具有明显的正向立法价值。将“义”与“感情”作比较,不是试图从立法上用“义”来取代“感情”,而是要进一步说明,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其自身特有的规律性,无论是政治家、还是立法者,必须正视和尊重法律科学的规律性,以此来改进我们的立法。

关 键 词:婚姻    义绝  感情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