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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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畏红.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5-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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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畏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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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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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解散意味着该公司建立了基于其业务损失的能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解散中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解散的两种情况: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虽然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司法解散公司的措施,但该项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大股东滥用权力或是公司事务陷入僵局,其他股东的正当权力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济。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国外早已风靡发展,到现在可谓是相当完善化了。现通过现有立法和借鉴外国立法给予股东以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为核心,从而提出构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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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司法解散 股东权力 公司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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