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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独立审判的制约性因素及其消解——对修改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的思考
引用本文:杨艺红.论法官独立审判的制约性因素及其消解——对修改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的思考[J].中州学刊,2007(3):113-115.
作者姓名:杨艺红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摘    要:法官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与要求,但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主体内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却未能清晰地体现和明确这一理念,导致在现有体制下产生出一系列实际问题。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的切入点之一,是要正确定位法官的角色,将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回归于法官个人。

关 键 词:法官  审判独立  制约因素
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3-0113-03
修稿时间:2007年1月21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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