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污染物排放权的定位及其法律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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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义松,邹爱文.论水污染物排放权的定位及其法律属性[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6(4):7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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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义松 邹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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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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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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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引入市场机制是克服水排污管理"政府失灵"的重要手段。在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一体化的整体视野下,水污染物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有待明确。明确水污染物排放权法律属性的意义在于:建构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规则体系,以保障水污染物排放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的协调运行及功能实现。基于对已有相关观点的分析批判,认为水污染物排放权既不是传统的物权,也不是什么环境权,而是一种新型的民事财产权,这种民事财产权与传统的物权、债权共同构成开放的民事财产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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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污染物排放权 行政许可 新型财产权 |
修稿时间: | 2015/1/6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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