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负赔偿责任 |
| |
引用本文: | 王海蛟.未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负赔偿责任[J].天津社会保险,2010(3). |
| |
作者姓名: | 王海蛟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
| |
摘 要: | 案情:2003年2月小张经人介绍到一家贸易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三个月后,小张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公司领导提出,目前没有专门的人事管理人员,办社会保险手续也比较麻烦,决定每个月给小张涨200元工资作为社会保险
|
关 键 词: | 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 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