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比较
作者姓名:项先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6
摘    要:值民法典制定之际 ,关于在我国法上是否应当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讨论可谓如火如荼。针对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 ,对不必单独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观点予以了批判。从两种制度的功能比较出发 ,指出了二者在法律功能、适用范围、赔偿依据等方面的不同 ,明确了在我国法上确立惩罚性制度的必要性 ,并指出 ,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应扬长避短 ,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法律限制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惩罚与威慑功能
文章编号:1004-6917(2005)02-0075-03
修稿时间:2004-10-31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