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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少数民族诉讼中情理的女性适用
引用本文:张晓蓓,柏玲玲.清少数民族诉讼中情理的女性适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11):87-95.
作者姓名:张晓蓓  柏玲玲
作者单位:;1.重庆大学法学院;2.四川司法警官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管理与研究”(11&ZD093)、重庆大学重大培育项目“少数民族混居地自治历史的现代启示”(106112015 CDJSK 08 PY 06)阶段性成果。
摘    要:情理是中国传统司法的灵魂,它促使了传统中国司法的灵活性,情理与法律共同构架了古代司法审判的法源,形成了一种法文化传统或精神,这种法文化特质并未消逝,还影响着我们今天的司法文化。情理在清中前期诉讼中普遍适用,情理的内容既有常情常理,也有主流价值观,即"纲常礼教"。情理融入规范,参与审判,成为审判的依据,特别是在女性的案件适用中,从而构架了传统中国的灵动司法。情理的土壤,源于物质生活条件,源于民族文化的传承,源于与多元文化共生的多元观念。

关 键 词:少数民族诉讼  情理  司法档案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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