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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价值——从日本伤害保险案例的角度出发
引用本文:隋□宁,霍昶旭.论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价值——从日本伤害保险案例的角度出发[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6).
作者姓名:隋□宁  霍昶旭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日本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通过合同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定.基于伤害保险的特征以及定额给付原则,构成复保险的可能性很大.保险人通过格式化条款规定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是为了使自己能够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对是否存在道德危险进行判断,有机会拒绝恶意投保人的申请,防止投保人通过制造保险事故、伪造保险事故发生等而为不正当保险金的给付请求.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价值已逐渐在近年来的学说和判例上得到肯定.

关 键 词:复保险  伤害保险  告知义务  道德危险

On the Value of the Re - insurance Contract Warning-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jury Insurance Cases in Jap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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