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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本质是社会生产交换规则的反映——兼与吴大英、刘瀚同志商榷
作者姓名:王治功
摘    要:<正>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就法的本质及定义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阶级性是法的根本属性或主要属性;(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暴力去实行的,因此,国家意志性是法的本质特征;(3)法不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法的本质属性是:依赖于客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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